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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问答(二)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时间:2023-11-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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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审批程序是如何明确的?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如何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父母发生失联情形的,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