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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的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报批工作。

(五)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