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熊荣伍委员:
十分感谢您对社区治理工作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基层治理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提案》([2020]156号)收悉,针对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加强社区治理和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管理职责不明问题
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严格规范社区各类行政性事务和协助政府办理的各类协助性事务。二是建立并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县级准入制,由县(市、区)社区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批把关各类政府部门进社区工作事项。三是实施社区减负扩能行动。建立社区工作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社区依法自治工作事项清单、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二、关于社会参与不足问题
一是充分发挥下沉党员干部队伍作用。通过组织派遣和到居住地社区报到相结合方式,在职党员干部要结合自身特长主动认领服务岗位,开展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至少五次、不少于20小时)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或社区指派的其他活动;二是加强红色物业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整合社区“两委”干部、网格员、下沉党员干部、小区“两长五员一户”楼栋服务小组、居民群众代表等力量,发挥共驻共建部门作用,共同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形成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格局。三是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激励制度,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参与度。四是加强社会组织引进、培育和发展,推动各类社会组织下沉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挖掘辖区各类资源,引导有序参与社区(小区)志愿服务。五是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机制。社区(小区)实施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评、民事民约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村级切实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三、关于队伍能力不足问题
一是严格资格条件。除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选举、任命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各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聘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社区工作者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能力关、作风关。为保证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履职实际需要,要对年龄、学及相关条件作出适当限制。区(市)组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保证人选质量。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采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多部门、多样化培训,分类分层实施社区工作者初任、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市级每年重点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区(市)每年重点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全员轮训;街道每年重点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轮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心理健康、专业社会工作等领域专门人才培养机制。
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区(市)建立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对退出程序、退出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坚决淘汰素质差、能力低、不思进取的社区工作者。
四、关于工资待遇偏低问题
黄石市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中,明确提到:“根据社区工作者在社区“两委”中担任的职务和社区从事的工作,分为正职、副职、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类岗。其次是划分等级。根据社区工作年限把4类岗位总共分为18个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报酬,建立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各县(市)区按照标准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五险一金”,对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社区工作者分别按不低于100元/月和2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今后基础薪酬标准调整由组织、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经过调研测算,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岗位等级薪酬系数由市城区根据财力适时调整,并报市同意后执行。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市城区为例,以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0.8至1.2倍为基础薪酬标准(2019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655元/月),以1倍(4655元/月)为基础标准测算情况如下:调整后我市城区社区工作者年人均工资总额52154元,月平均工资4346元,比调整前增加了981元。其中,社区主职年人均工资总额64800元,月平均工资5400元,比调整前增加了887元;副职年人均工资总额57096元,月平均工资4758元,比调整前增加了814元;委员年人均工资总额51012元,月平均工资4251元,比调整前增加了786元;专职工作人员年人均工资总额46764元,月平均工资3897元,比调整前增加了1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