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2]年11号),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和公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阳新县为63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20元/年;阳新县为5820元/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元/月;阳新县为1260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3440元/年;阳新县为10200元/年。
(三)集中供养人员
全市在供养服务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00元/月;阳新县为1260元/月。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240元/月;阳新县为2016元/月。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