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民政函〔2017〕37号
黄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确保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顺利实施,按时完成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市民政局制定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黄石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当前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尽快调整好民政系统内部业务职能分工,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改善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排查认定和能力评估工作,实现城乡统筹,应养尽养。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旬)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掌握其政策要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群众掌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政策和有关规定,使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群众主动申请供养待遇。并通过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关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氛围。
2、申请受理阶段(4月下旬)
要准确界定特困人员。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一级、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均可向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做好登记。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机制,对于符合条件本人没有申请的,要主动告之服务对象相关权益,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养对象全部纳入。
3、排查认定阶段(5月中旬前)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城乡统筹、个人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县级(及以上)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原城镇“三无”对象,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其他拟新增为特困人员的城乡对象,要依据新的规定条件、程序审核审批。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按照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执行。
4、开展评估阶段(5月中旬到6月中旬)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县域内确定1-2家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6项指标要求,6项指标全部达到,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黄石城区(含开发区)现有的在市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福利院负责联系第三方医疗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散供养和拟新增特困人员由各城区负责组织评估。大冶市和阳新县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5、完善台账阶段(6月底前)
各地排查认定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排查认定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的特困供养人员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黄石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登记表》(此表供各地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黄石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附后),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个类别分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完成情况和《黄石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救助局。
三、相关要求
1、明确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
农村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能力自理能力对象(含分散供养部分丧失对象)供养标准按黄政发〔2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对象供养标准按规定标准再加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集中供养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对象供养标准按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再加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3%执行。
城市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能力自理能力对象(含分散供养部分丧失对象)供养标准当年低保标准2倍执行;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对象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再加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集中供养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对象供养标准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再加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3%执行。
在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基本生活经费和照料护理经费应分别拨付,优先解决好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2、落实供养经费。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所需资金从当地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在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经费和照料护理经费,分别下拨给供养服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养的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按协议收费标准支付给代养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或受委托照料人。从下半年开始,各地要按照此通知新确定的标准核拨、发放救助供养经费。2017年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自下半年开始发放。
3、优化供养形式。对于已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维持现有供养形式不变;对于有意愿选择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则上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无力承担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他机构代养。
4、加强设施建设。各地要抓住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五保“平安工程”、“冬暖工程”补助资金的契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投入,努力提升其安全防护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能力。及时启动 “平安工程”项目,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福利院烟雾报警系统、应急呼叫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用电线路老化、裸露等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实施“冬暖工程”项目,按要求完成“冬暖工程”设施建设,从下半年开始市民政局将逐一组织验收。
附件:1、黄石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登记表
2、黄石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抄送:市福利院
黄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1:
被评估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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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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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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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 未婚 □ 已婚 □离婚 □丧偶 |
特困供养证编号 (新申请对象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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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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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详细地址 |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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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
□ 首次评估 □ 定期评估 □ 复核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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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人类别 |
□未成年人 □ 老年人 □ 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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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者 基本信息 |
与被评估人关系 (监护人、照料人) |
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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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生活 状况 |
经济来源 |
□特困救助供养经费 □遗属补助 □亲友资助 □其他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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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戚同住 □与朋友同住 □入住养老机构 □独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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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照料 |
1. 需要帮助时,是否能得到照料: □是 □否 2. 谁帮助照料:□子女 □配偶 □亲友 □其他 3. 是否愿意接受集中供养: □是 □否 |
黄石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登记表
编号:
一般对象评估 |
评估指标 |
能否自主完成 |
评估指标 |
能否自主完成 |
自主吃饭 |
□能 □否 |
自主穿衣 |
□能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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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上下床 |
□能 □否 |
自主如厕 |
□能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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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自主行走 |
□能 □否 |
自主洗澡 |
□能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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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评估 |
□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生活无意识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肢体功能障碍或疾病导致长期卧床不起,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的 □ 持续处于昏迷状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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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经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为 □自理 □半自理 □不能自理
评估员签字或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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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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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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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相关证明材料可粘贴附后。 |
附件2:
黄石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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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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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特困对象 |
新增特困对象 |
现共有特困对象 |
按对象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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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对象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对象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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