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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76411 主题词黄石市细化低保政策 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发文单位黄石市民政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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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细化。

《通知》明确,在我市全面实行居住地申办低保。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不一致,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以家庭为单位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保障标准按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认。即凡我市户籍居民,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的县(市、区)申请办理低保,不必返回户籍地办理,加大困难群众保障力度。

《通知》明确,全市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乡镇(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建立诚信申报激励制度,对认定为诚信申请对象的低保申请家庭,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在申请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时,可先行救助。

《通知》明确,全市落实“单人户”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通知》还明确了申请家庭支出扣减核减情形、保障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等条款,进一步加强基层低保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