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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90264 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完善黄石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黄石市民政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5-12-01 00:00:00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黄石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黄石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2月1日至12月9日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hsmzjshswk@163.com

2.书面信件联系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北路28号市民政局(收)。邮政编码:435000

联系电话:0714-6579659

联系人:吕珊

2025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黄石城区基本殡葬服务

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新港园区社发局、财政局,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普惠性、均等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黄石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黄石城区就学、就业、服役或持黄石市居住证的非黄石户籍人员;

(三)尚未登记户籍的死亡婴幼儿离体组织;

(四)经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减免项目

(一)遗体接运(免除普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消毒费;减免抬尸费30%)。

(二)遗体存放(免除殡仪馆内3日内冷藏、冷冻费用)。

(三)遗体火化(免除平板炉遗体火化费用或减免拣灰炉遗体火化费用600元)。

(四)骨灰寄存(免除殡仪馆内一年骨灰存放费用)

(五)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以及重点优抚等特殊困难对象可免费提供指定骨灰盒一个。

以上减免费用按项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办理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免对象,在市殡仪馆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填写《黄石市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减免对象生前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减免对象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经市殡仪馆审核确认后,在治丧费用结算时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四、资金保障

黄石市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由市财政保障,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市殡葬管理所定期对减免费用进行汇总,报市民政局审定后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的必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抓好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科学制定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顺利实施。公安、卫健部门要及时、规范出具减免对象死亡证明。财政部门要做好减免资金的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型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惠民殡葬政策家喻户晓,同步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新风尚。

此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编号:HS202601_001                               

逝者

信息

  


  


  


身份证号


死亡日期


死亡地址


户籍/暂住地址


户籍类别

本市户籍(      非本市户籍(      无户籍(  

承办人信息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常住地址


减免

项目

遗体接运


遗体存放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特殊困难对象

指定骨灰盒

选择(      不选择(   

减免

金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审核

意见

                                             殡仪馆(业务用章)

                                         经办人:

承办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1.此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市殡仪馆、市殡葬管理所、市民政局各一份。

2.户籍类别栏:应在对象类别对应栏后的空格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