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5年12月31日前经黄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25年6月30日前经黄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于5月31日前直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
(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
(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八)财务管理情况;
(九)开展乡村振兴、援藏援疆、助力基层治理、服务支点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公益活动情况;
(十)开展节庆、展会、论坛、评比表彰、创建示范等情况;
(十一)接受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四、年检工作流程
根据“一网通办”相关要求,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提交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2025年度)》;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七、相关要求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2025年度)》,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年检相关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指导、督促其按规定填报,对年检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纳入“异常活动名录”;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立案处罚。年检结论,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年检咨询电话:6579619;
年检技术支持电话:6579670。
附件:1、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黄石市民政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1:
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一、搜索进入


百度搜索“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首页“特色服务”中的“更多”,出现新的页面,然后找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按社会组织类别选择“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二、选择登录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后,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账号为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
若法人用户登录时提示“此账号不存在”,须先使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自然人用户,然后再使用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注册法人用户,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若密码错误,请根据政务网提示进行找回密码操作。具体操作可详细观看“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培训视频(http://mzt.hubei.gov.cn/ywzc/shzz/bszn/shtt/bgxz/202004/t20200423_2239884.shtml)。
三、填写报送
进入年检系统后,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请确认每页的填写状态,除“不填写”的页面,其余页面状态为“已填写”,方能提交。
《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通过后(实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由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社会组织打印《年检报告书》(一份),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并签字后,连同登记证书(副本)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确认后,存档《年检报告书》,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章。
附件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的情形:
1.未发现本规定所列任何负面情形的;
2.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已及时改正的。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