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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8-08-06 08:40:0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办:   

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 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2018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湖北省2018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2017年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成果,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现就开展2018年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全面推动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为本,服务至上。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中心,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提升。既注重解决当前群众反映众多的养老设施环境、消防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又注重解决配套政策落实、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监管等长效机制问题,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三)坚持部门协同,合力推进。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力推进,形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得到普遍推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护理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问题清单。4月底前,各地要结合湖北省质检评分系统(登录网址:http://219.140.166.14:50620/hbzjpf/login.jsp)2017年度检查结果,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进行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以市州为单位汇总问题清单,按问题类型分别通报本级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并报至省民政厅福慈处。对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其设立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登陆网址http://yljg2.mca.gov.cn;养老机构登陆网址:http://yljg.mca.gov.cn)账户并填报数据。 

(二)开展集中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方案》(鄂民政发〔2017〕32号)和“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对照问题清单中所列的养老机构,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力争10月底前,辖区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市、县人民政府确实无法解决的,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于6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再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三)加强标准宣贯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省级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宣贯培训,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规范,适时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各养老机构必须在机构内公开《养老机构  老年人日常护理精细化服务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符合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到基准线的养老机构名单,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鼓励优秀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认证工作。 

(四)分层分级组织培训。建立全省养老护理员分级分层培训制度,省级主要负责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示范培训,各地主要抓好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员和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省级依托武汉市武昌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社会福利院两个省级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示范培训。9月底前,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省民政厅将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培养和稳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持续实施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加强公办城市养老机构适老设施环境的改造、失能护理床位的设置和基本康复辅具器具的配备。持续开展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建设,重点改造消防安全设施、食堂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特护设施等。各地要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重点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建立专门“特护区”,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强欺老虐老现象查处整治工作,积极构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及时更新系统数据。10月初,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力量,依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内容,对照115项指标要求,对辖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全网式验收检查,对基础指标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在全省点名通报。各市州级民政部门要组建专班,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抽查。省级将结合季度民政重点工作,对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10月底前,针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验收检查结果,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将115项指标检查情况录入湖北省养老院质检评分系统,全面掌握本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省、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系统数据质量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2018年度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要积极发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负责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整治和质量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全年工作安排,至少全面开展一次养老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老龄办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 

(三)加强保障支持。各地要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加大农村福利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福利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营造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同时配合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将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以及组织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制定工作督查计划,11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全年不定期报送专项行动相关信息及经验做法。 

联系人:黄菊;联系电话:027-50657012;QQ:54003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