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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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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9-08-20 15:13:5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正文

 

 

冶民政发〔2019〕29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8日

 

 

 

 

 

 

 

 

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活力,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承办培训任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拨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补助资金和市本级列支的福彩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活动和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脱贫攻坚等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文化体育补助项目:拟资助部分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文化宣传、体育活动,弘扬传统文化项目的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施完善,增强开展活动项目的能力。每个项目补助1-2万元。

(二)公益志愿示范项目:拟资助部分社会组织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 公益推动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为目标,开展宣传生态文明、扶贫帮困、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等公益服务项目。每个项目扶持1-3万元。

(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拟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4类型社会组织。支持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创新社会治理、开展公益慈善、调解贸易纠纷、繁荣科学文化等方面项目能力。每个项目扶持 1 万元。

(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项目:拟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党组织建设(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社会评价等进行等级评估测评,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五)人员培训示范项目:拟组织开展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脱贫攻坚等方面的培训,通过专题学习、经验交流、主题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采取提前公布项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团队综合评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重点面向公益志愿服务组织项目倾斜的原则。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资助关爱老年人服务、助残服务、青少年服务、救助帮困服务和其他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同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认可度高、投入较多的公益志愿服务组织在扶持金额上可适当上浮。

第六条  建立联合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立项。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承接主体

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承办培训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近二年年检合格、活动开展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良好的执行能力;

(五)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六)未以任何形式违规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和转移各项收入;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拟定资助项目和金额,确定年度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并于每年3月份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每个社会组织志愿向登记管理部门申报一个项目,通过填写《大冶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等其他资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以协会(商会)为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项目初审。先由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策划方案进行初步筛选,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质和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项目资金扶助标准是否合理等客观标准。

(四)项目审定。将登记管理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提交评审会议进行审定。评审小组每年7月份以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申报扶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审定承接单位和立项名单。

(五)立项公示。获得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按照公开公平、绩效优先、重点项目倾斜原则,确定项目名单和立项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民政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项目公示结束后,对公示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其资格,空出名额按照评审小组项目排名的顺序依次进行公示。

(六)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合同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市民政局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按程序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报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活动策划书;

(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承诺书。

逾期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的社会组织,将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对同年度已获得同级财政资助的公益服务项目不再给予资助。

(二)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内容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合同到期后,联合评审小组开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各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运作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总结等。

第十一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不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冶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

2、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诺书

 

 

 

 

 

 

 

 

 

附件1:

 

 

 

大冶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大冶市民政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二、项目编号由市民政局负责填写。

三、此表电子版可在“黄石民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项目名称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如“××协会(商会)××项目”。

五、申报书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如超过要求字数,请另附材料。

六、本申报书由大冶市民政局负责监制并解释。

七、通讯地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二区7055室。  

    邮政编码:435100

    联系电话:0714—8764832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证号


成立时间


通讯地址


连 续 两 年

年度年检结论


法定代表人


曾获何种奖励

(限填三种)


收款单位(全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申请金额(万元)


项目时间



姓 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益对象(人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资金扶持

预期效果

 

 

 

(不够可另附页)

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

序号

预算支出明细

金额(万元)



















合  计



申报单位

 

我单位保证上述所填报的内容以及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接受项目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

人 签 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

位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现予以立项,立项资金为       万元。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诺书

 

大冶市民政局:

          协会(单位)郑重承诺,若本次申请到xxxx年度大冶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将按照《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项目报告,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不以任何形式分配大冶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