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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①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②对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③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救助方式

①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不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②差额补助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③重点救助。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④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4.相应享受的其他救助政策

①医疗救助。一是全额补贴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是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

②教育救助。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不同阶段,根据低保家庭学生(幼儿)需求,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③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④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⑤扶贫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⑥物价补贴。当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⑦用电优惠政策。对低保家庭用电优惠,每半年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电费,集中返还一次。

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管理方式

①备案管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需备案管理的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②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就业时间不长或收入不稳定的收入超标对象,实行低保渐退,延长保障时间不超过1年。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