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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认定的标准主要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

以上人员同时满足“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10日前,其特困救助供养金由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4.相应享受的其他救助政策

①医疗救助。一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二是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三是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的患者,给予门诊救助。

②教育救助。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不同阶段,根据特困人员需求,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③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④扶贫政策。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特困人员,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并优先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⑤物价补贴。当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对特困人员发放物价补贴。

⑥用电优惠政策。特困人员用电优惠,每半年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电费,集中返还一次。

5.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参照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6.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