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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困难家庭(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根据对象分为家庭和个人。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标准

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3.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

4.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5.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时,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6.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购买实物用于临时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给予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