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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21-06-15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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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细则》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机构改革后完善民政信访工作制度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权责发生了变化,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诉求内容相应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和细化民政信访工作程序,厘清民政部门内部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界限,明确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权利和义务,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问:什么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适用的范围及原则是什么?

答:《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适用主体是“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适用对象是向民政部门提出的信访诉求。

《细则》第四条明确的民政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原则,与《湖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湖北省民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原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分级分类处理,另一方面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既体现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阐明了民政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目的和方法。

问:民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诉求如何分类和分流?

答:主要有5个环节:

一是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分流。属于民政部门分类处理范围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或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是有权处理单位适用不同程序受理。有权处理单位收到信访诉求后,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是有权处理单位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能够适用《信访条例》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按信访程序处理。

四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单位适用相应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

五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

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有哪些时间节点的要求?

答:主要有5日、15日、30日、60日等时间节点。

5日:收到的上级转(交)办信访诉求,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复查(复核)事项,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文书上传至信访系统。

15日:收到信访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有权处理单位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相关文书送达信访人并上传至信访系统。

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信访诉求,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有权处理单位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有权处理单位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信访人;有关单位收到上级机关关于信访事项的督办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60日:对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行政程序决定书或和解、调解协议书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并上传信访系统。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办理的时间和告知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哪些情形应该督办问责?

答:(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而未适用的;(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四)未及时在信访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问: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后,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是否就“无事一身轻”了?

答:实行依法分类处理,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在5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要接收信访诉求,并做好登记、甄别、转(交)办等工作。

二是要督促分流导入落实,确保信访诉求有人办、不空转。

三是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涉及民政部门多个单位、或涉及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多个行政机关、或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负责协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责任分工。

四是要跟踪办理情况,督促有权处理单位依法按期办结。

五是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依法履职处理的,要负责兜底解决。

问:依法分类处理的信访诉求,信访人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找谁来办?

答:《细则》中的《湖北省民政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附件1)对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诉求(主要是申诉求决、揭发控告、信息公开事项)列出了12项93条清单,对每一种情形应该依据哪些政策法规采用何种法定途径都有明确表述。信访人可根据清单主动按照法定途径提出。不清楚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提出的,只要不是涉法涉诉事项,仍然可以将信访诉求提交给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由该信访工作机构分流处理。无论是信访人主动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还是由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诉求都是按照应该适用的程序处理,最后的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