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设立申请书;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 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