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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办发〔2000〕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黄发〔2012〕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5〕10号)等文件中。主要有:  

  (1)土地。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2)规划。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并减收综合开发费。  

  (3)税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4)规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煤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电话的安装和使用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5)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经民政部门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入住对象每人每月80元给予运营补贴。对市场化运营并服务本市老年人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的50%执行。对符合标准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8万元建设补贴,对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3万元运营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为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安排2-3名服务管理人员;对符合标准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一次性3-5万元建设补贴,对每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每年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各区政府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为每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安排1-2名服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