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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政府规定,我省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我省自2010年1月起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