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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部门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公安机关、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  (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散居孤儿重新核发《儿童福利证》,并与孤儿监护人签署养育监护协议。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明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4)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拨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