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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