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表彰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条件
首届“湖北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荆楚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个人)、优秀慈善组织。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其中:
荆楚慈善楷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志愿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团队。评选综合考虑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且县处级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10%以内。
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影响广泛、受助群体反响良好、项目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包括慈善服务、“五社联动”服务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
爱心捐赠企业(个人),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2018年至2022年向我省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同时综合考虑企业或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效果,以及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情况。
优秀慈善组织,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在我省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为我省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慈善组织。评选综合考虑慈善组织慈善财产运用管理、慈善效益、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公信力和创新性等情况。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湖北慈善奖”的单位、个人、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公示程序。公示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省民政厅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每名候选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湖北慈善奖”。
四、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推荐的本级及以下登记注册或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候选对象。
2.省直相关部门在职责和业务主管范围内推荐的候选对象。
3.省委外办(省港澳办)推荐的港澳企业和个人参评爱心捐赠企业(个人)奖的候选对象。
4.省委台办推荐的台湾企业和个人参评爱心捐赠企业(个人)奖的候选对象。
各地各相关部门推荐名额见《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规定,推荐时应明确评选推荐排序。
(二)征求意见有关要求。
1.推荐对象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意见。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需要征求国资部门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还需征求海关部门意见(见附件8)。
2.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9)。
五、评选表彰程序
(一)逐级推荐。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评选推荐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申报推荐。县级人社局、民政局在汇总基层申报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人社局、民政局,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再报省民政厅。省直相关部门推荐对象由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推荐,再报送省民政厅。
(二)初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建议名单;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组织在市州范围内或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推荐意见,正式报送推荐对象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附件2)、推荐对象申报表(附件3-7)及佐证材料、征求意见表(附件8-10),上述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上报(一式二份),同时需报电子版(刻录光盘),相关表格可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形式审查。省人社厅表彰办、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证明材料不符的,省民政厅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6月2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向省民政厅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四)评委会评审。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组建由省直相关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评委会统筹考虑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综合评议后提出首届“湖北慈善奖”表彰入围名单。
(五)复审。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对表彰入围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六)社会公示。将拟表彰对象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网站上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影响评选表彰的情形,直接取消表彰资格,不再递补。
(七)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表彰对象报省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省政府对获得“湖北慈善奖”的对象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和动员,深入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积极参与,努力提高推荐质量。
(二)确保表彰质量。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评选纪律。推荐对象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报参评材料弄虚作假或有贿选行为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及称号。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省民政厅接受推荐的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2.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七、联系方式
各地在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民政厅联系。联系电话:027-87448202、50657563、50657044;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湖北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编:430079。
附件(文末下载):1.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关于推荐首届“湖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3.首届“湖北慈善奖”荆楚慈善楷模申报表
4.首届“湖北慈善奖”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5.首届“湖北慈善奖”爱心捐赠企业申报表
6.首届“湖北慈善奖”爱心捐赠个人申报表
7.首届“湖北慈善奖”优秀慈善组织申报表
8.首届“湖北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首届“湖北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10.首届“湖北慈善奖”参评其他类别人员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