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