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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