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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0638 主题词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23〕6号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现将《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4日


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奠定基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31日起,在全省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的美好需求为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现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情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军人方不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三)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三、政策调整

(一)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增开服务窗口、完善智能设备,强化工作人员、服务场地、工作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办理登记。各地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逐步达到3A标准。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开展“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培训,统一政策标准全面提升婚姻登记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等工作,针对档案遗失、有瑕疵的历史数据,要会同公安、档案管理、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对婚姻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并通过登记地村(居)委会联系当事人进行确认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接的要签订保密协议。力争在20235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以及档案电子化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根据“全省通办”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掌握“全省通办”婚姻登记的预约方式、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准确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