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有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索引号 | 主题词 | ||
---|---|---|---|
发文单位 | 效力状态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发文字号 |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有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