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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有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