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答 > 区划地名
索引号 主题词
发文单位 效力状态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变更批准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2)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