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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2)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3)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4)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