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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黄石市民政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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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看,有的地名一经命名,就沿袭不改,长期为人们所使用;有的地名却使用不久,就被更改或废弃。这说明地名命名存在一定规律。遵循命名规律的地名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违背命名规律的地名会很快被社会抛弃。
       地名命名的要求有:

(一)地名的命名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族和地理特征,体现精神文明,并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街道、建筑物等一律不用外国地名和人名命名。

(二)行政区划名称,一般要与驻地地名统一。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县内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乡、镇内的居民地、村片、村庄,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里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包括交通、堤防、涵闸、河道、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一般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统一。

(四)地名命名用字要简明、准确、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一般不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