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1)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3)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4)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5)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索引号 | 主题词 | ||
---|---|---|---|
发文单位 | 效力状态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发文字号 |
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1)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3)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4)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5)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