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答
>
社会救助
索引号
主题词
发文单位
效力状态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