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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如需要上级给予救灾资金支持,需按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并以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申请救助资金,同时将请款报告抄送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或报经政府同意后,以民政、财政两部门的名义向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送请款报告。  

  (2)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下拨的救助资金后,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按照因素法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资金,并将资金下拨文件报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救灾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时限要求,其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出现后2日内发放到户;灾害应急救助款物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时间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4)根据灾害紧急程度,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资金发放必须经过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审批环节,并通过金融机构“一本(卡)通”社会化发放。村(社区)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所有救助资金物资的发放都要建立台帐,台帐和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本要存档备查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