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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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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20〕10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大冶市和阳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和公布。现将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月不变;阳新县600元/月不变。

(二)农村低保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000元/年不变。阳新县由年人均5580元/年调整为5700元/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300元/月不变。阳新县1200元/月不变。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2000元/年不变。阳新县拟由7800元/年调整为10200元/年。

大冶市和阳新县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300元/月不变。阳新县1200元/月不变。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080元/月不变。阳新县1920元/月标准不变。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0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