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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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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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