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并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有执业许可证需提交执业许可证);
(3)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在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
(5)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登记证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