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住所,开办资金,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还需提供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场所为举办者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场所为租借的,须提供租借期1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如租借合同复印件等。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章程草案。
(6)负责人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8)党建情况说明。
(9)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0)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等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