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0%;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