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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局长曹中承就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4-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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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1日,国务院第649号令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制度设计,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办法》既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救助事业指明了方向。黄石政府网在线访谈邀请到市民政局局长曹中承做客在线访谈,介绍黄石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

  问:《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办法》对今后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哪些新规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办法》在梳理、归纳原来以其他法制形式分立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对今后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发展社会救助事业指明了方向,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构建社会救助制度新体系。
  二是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
  三是明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是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法定依据。
  五是提出救急难的方针性新要求。
  六是明晰规范申请办理途径。
  七是昭示社会力量参与的支持条件。
  八是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
  九是为基层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条件。
  十是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


  问:《办法》中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救助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涵盖内容十分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三)受灾人员救助。《办法》在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四)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规定了两种医疗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五)教育救助。《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六)住房救助。《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七)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问:我市将从哪几个方面贯彻实施《办法》?
  答: 贯彻实施《办法》,我们民政部门重点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加大学习贯彻《办法》的宣传力度。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民政部门今年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救助。要在落实好民政部门各项救助政策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好《办法》。
  (二)建立和运用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已经批准建立了全国社会救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我市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制度间的衔接、各类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依托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各类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县(市、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并且按照《办法》规定,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和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委托,查询、核对有关财产、收入状况的信息,并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尽快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我市将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抓紧健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全面规范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五)抓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切实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实行“一门求助、一门受理”、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一是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来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二是按要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运转的需要。同时,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提高基层的管理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