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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兜牢困难群众的生活底子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时间:2019-11-15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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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欢迎大家关注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李雪莹。

  社会救助制度,是政府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为兜底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

  进入新时代,湖北的社会救助工作有何新变化?将如何充分发挥兜底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今天,我们邀请到湖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毕道丽,就相关问题与网友互动交流。毕厅长,欢迎您!

  毕道丽: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社会救助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主持人:今天的话题是“做好社会救助,助力脱贫攻坚”,首先,请毕厅长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社会救助,新时代对社会救助工作有什么新要求。

  毕道丽:谢谢门户网站和广大网民朋友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为城乡贫困家庭提供物质帮助,使这些家庭能够抵御生存危机、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兜底作用。

  根据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当前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三项涉及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救助工作由教育、人社、住建、卫健、住建、医保等救助管理部门相应负责。

  今年3月,在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前,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发展方向和主要着力点。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困难群众基本保障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诸多挑战,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着力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主持人:那么,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毕道丽:作为保障基本民生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地位重要,承担着兜底保障职责,直接关系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的最终实现。关于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首次提出“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其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随后,“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被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 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之后,在2018年,中央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再次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出了要求。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

  概括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赋予我们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职责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通过实施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的基本生活,着力解决其“两不愁”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即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应养尽养即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日常照料。应救尽救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政策后生活依然困难的,或其他因病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缓解其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兜得住、兜得实、兜得好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主持人: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关之年,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调研时指出整体上看“两不愁”问题已基本解决。那么,我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效如何?

  毕道丽:刚才介绍了,社会救助主要负责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的贫困对象实行兜底保障,解决其“两不愁”问题。越到后期,兜底保障脱贫任务就越重。总体上看,我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是兜得住、兜得实、兜得好。

  为了兜得住,我们稳定提高保障标准,每年由市州人民政府按当地上年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量化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确保两项标准稳步提高,确保不低于当年国家扶贫线。在2017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就都已高于国家扶贫线,之后稳步提高。今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平均分别达到5594元/年、10286元/年。只要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两不愁”问题就可以基本解决。截至9月底,经与省扶贫办数据比对,全省共有99.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已脱贫63.2万人、未脱贫36.4万人),共有20.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其中已脱贫11.1万人、未脱贫9.2万人),两项合计共有119.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已脱贫74.4万人、未脱贫45.5万人)。

  为了兜得实,我们采取了4项措施。一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病、重残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单人施保纳入低保范围,不再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对家庭成员全部是没有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全额补助;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对象,按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金,确保其基本生活。三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救助范围拓展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对象申请临时救助,不论是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不再核查其财产状况。四是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为了兜得好,我们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一制定了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每一名特困供养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组织供养对象与福利院、村(居)委会、监护人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既保障好对象的基本生活,也落实好日常照料护理。目前,全省供养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同时,开展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省级累计安排资金1.2亿元,资助1204所农村福利院实施了“冬暖工程”,下拨3亿元连续三年资助903所农村福利院实施了“平安工程”,推进农村福利院升级改造,集中供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主持人:救助这么多对象,民政部门怎么能保证对象精准呢?

  毕道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兜底保障准不准,直接关系脱贫攻坚战役的成败,也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们坚持两个导向,持续发力,取得显著成效。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不该保的保了”的问题。2015年,报请省委、省政府集中清理各类“群体保”“关系保”9.2万人;2016年起连续四年,每年配合省纪委运用大数据比对开展监督检查,对“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贪污侵占社会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使社会救助政策成为带电的高压线。2018年开始,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查处农村低保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另一方面,坚持效果导向,着力解决“该保的没有保”的问题。特别是在2019年,我们把防止“脱保”“漏保”作为重点工作。今年5-6月,组织各地对一年内申请低保但未审批的对象进行排查;两次与省残联、省扶贫办开展信息比对,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病、重残纳入低保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严防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重点对象“漏保”;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对2018年省纪委大数据比对整改“回头看”,将1028名“脱保”对象重新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全面排查、纠正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几不准”“几不保”“几不救”等错误政策措施,防止出现“漏保”。2019年1-9月,全省共排查农村低保对象76.2万户、135万人,其中清退不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7.5万户、13.6万人,新纳入低保9.9万户、17.6万人;共收集、报送典型问题线索130件。

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集中开展大走访大核对  

  主持人:当前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民政部门准备如何改进?

  毕道丽:虽然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检视当前工作,对照党中央要求、群众需求、社会期待,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地方未脱贫重病、重残建档立卡贫对象还没有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这也是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2018年国家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目前,我们经过比对,全省尚有部分疑似对象未纳入低保。各地正在逐一排查,开展入户宣传,按规定程序将对象纳入。

  二是对于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虽然划分了照料护理标准,实行了协议管理,但缺乏有效落实的监管措施,导致对象监护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照料护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居住的分散供养对象,搬迁后不在原村,与村委会和监护人不在一起居住,照料护理协议难以落实。

  三是建档立卡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压力比较大。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我们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工作创新予以解决。首先,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集中开展大走访大核对,一是逐一走访核对农村低保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重点对象,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是逐一走访核对家庭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三是逐一走访核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参照单人户将其纳入低保。四是逐一走访核对2018年以来通过年度核查、大数据比对发现问题整改等原因退出农村低保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重新纳入低保。第二,完善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第三,创新救助服务供给方式,引导各地足额预算经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将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等急需的服务性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满足困难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缓解基层经办能力不足的难题。目前,全省有101个县(市、区)开展了购买服务工作。再是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全面落实好对建档立卡对象申请临时救助不核对家庭收入、不核对财产状况的政策,进一步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主持人:访谈前,我们在网络上发布了此次访谈的预告,网友们非常关注,不少网友还对毕厅长提了问。我们从中间挑选了一些问题,请毕厅长现场回答一下好吗?

  毕道丽:好的。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我对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不太清楚,两者可以理解为包含或重合么?

  毕道丽:对于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的关系,不仅网友不太清楚,有的基层干部可能也不明白。可以很肯定的回答大家,建档立卡对象和低保对象两者之间没有包含关系。首先,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认定标准上有差异。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主要是看户籍、收入、财产三个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扶贫对象虽然也看收入、财产,但其更多的是按照是否存在“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来确定的,比低保更多的看重了一些支出型因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与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这两类对象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时,两类对象有交叉,主要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既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又是农村低保对象,这个很好理解,保障帮扶对象既符合低保条件,又符合扶贫条件;第二种,不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却是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收入超过贫困线但低于保障标准,又不存在医疗、教育或住房方面的“三保障”问题;第三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不是农村低保对象,主要原因是保障帮扶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但医疗、教育或住房方面的“三保障”问题没有解决,还不能脱贫。所以说,建档立卡对象并不都一定是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也并不一定都是建档立卡对象。不能把制度衔接片面理解为制度整合,片面要求提高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合比例。此外,机械地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等同于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这种理解是与政策精神相违背的。

  主持人:第二个问题,很具体。请问,建档立卡对象中的低保对象脱贫后就不能享受低保了吗?

  毕道丽:建档立卡对象中的低保对象脱贫了,如果其家庭收入仍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也符合规定,那么肯定是还能继续享受低保的。此外,根据“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创业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或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可延长保障1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或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

  主持人:感谢毕厅长的介绍,我们相信,在众多利好政策的精准发力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不断提升,我们一定能打赢脱贫攻坚的主攻仗。再次感谢毕厅长做客今天的在线访谈。

  毕道丽:感谢主持人,非常欢迎大家为推进湖北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各位网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