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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引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解读《湖北省慈善条例》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时间:2021-09-0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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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2 10:00

  • 嘉宾:湖北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孟志强

  • 访谈摘要:

    9月1日,作为全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彰显了哪些湖北特色?填补了哪些相关法规的空白地带?9月2日上午10点,湖北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孟志强做客在线访谈,权威解读该《条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韩安然。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施行。5年来,湖北以慈善法为根本遵循,立足本地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在吸收全国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地方慈善立法。9月1日,作为全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慈善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有哪些突出亮点?填补了哪些相关法规的空白地带?今天,我们邀请到湖北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孟志强走进我们的访谈室,和网友们聊一聊相关话题。孟厅长,欢迎您!

孟志强: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今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 作为我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慈善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孟志强: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中央的重要会议如此密集地强调第三次分配,将其作为我国基础性制度安排,进一步提升了慈善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表明慈善事业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也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大力贯彻落实《慈善法》,全省慈善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扶贫、济困、救灾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组织体系持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逐步增强,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但在慈善事业取得积极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社会参与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服务能力不足等薄弱环节。

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全国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特别是我省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经验做法,以《慈善法》等上位法为根本遵循,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相衔接,是我省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对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汇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乡村振兴、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等国家战略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制度,加大支持力度,规范慈善活动,着力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湖北省慈善条例》的出台在我省慈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条例内容上看,有哪些创新点?

 孟志强:条例立足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彰显湖北特色,强化促进支持措施,尤其注重解决疫情防控社会捐赠中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内容上看,有以下8个创新点:

1.强调慈善事业的重要地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2.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

3.加强应急慈善活动管理。为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作为全国首创,将“应急慈善”单设一章,将应急慈善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对建立应急慈善活动统筹协调机制、捐赠款物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慈善活动等作出规定。

4.完善慈善组织资助剩余财产处理政策。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益人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资助的,有权终止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协议将剩余资助财产返还慈善组织。如,慈善组织资助一个对象2万元治病,使用1.5万元病已治好,剩下5千元如何处理,此前缺少明确规定。

5.填补立遗嘱捐赠财产的法律空白。条例规定,捐赠人可以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捐赠个人财产。遗嘱生效后,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这就同捐赠给慈善组织、直接捐赠给受益人、设立慈善基金、慈善信托等一起,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

6.明确村(社区)慈善项目的监管要求。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7.明确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要签订书面协议。条例规定,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8.引导个人求助行为。社会对个人求助非常关注。条例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创新,也为下步国家规范引导个人求助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慈善法不禁止个人求助,但是对个人求助也没有做出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虚构事实诈捐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公众慈善热情。条例用于面对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求助人和信息发布平台双方都作出了一些规范。一方面,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另一方面,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当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对信息发布平台,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

主持人:应急慈善是慈善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彰显慈善作用,放大慈善效应。条例在全国率先设立“应急慈善”专章,请您谈谈应急慈善的主要内容。

孟志强:应急慈善这部分内容也是条例的重大创新之一,社会各界和兄弟省市都比较关注。去年的疫情捐赠,我们经受了洗礼和大考,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条例总结疫情防控捐赠经验,结合各方面意见,对应急状态下慈善活动做了一些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湖北的这次疫情防控,慈善捐赠资金和物资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湖北省抗击新冠疫情的斗争中,境内外爱心企业、人士和慈善组织给予大力支援,先后捐赠资金151亿元,物资2.32亿件,为解决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资的极度短缺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包括我们战斗在防控一线的广大志愿者们,都为打赢武汉保卫战和湖北保卫战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此,利用这个机会,我要向所有关心、支持湖北的境内外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其实,之前我们国家发生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比如1998年特大洪水、2008年低温雨雪灾害、汶川地震、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等等,慈善捐赠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充分彰显了慈善力量在突发应急状态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这个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之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应急慈善活动是政府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二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慈善活动是民间行为,是自愿的。但是在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下,为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让慈善力量的参与更加高效、有序,条例规定了政府要履行“组织、协调、引导”的职能。

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积极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强调两个信息,鼓励和引导。

四是为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条例对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求助需求信息、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处置慈善捐赠物资、应急慈善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去年有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初期面对海量物资捐赠出现了一些管理问题,后来引入专业的物流公司后,情况就得到了好转。

五是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为应急慈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六是强化对应急慈善相关参与主体的必要保障,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主持人:条例充分吸纳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的成功经验,着力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孟志强:针对抗疫捐赠中发现的一些法规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进行了回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针对部分定向捐赠到指定医院的医用物资,因达不到医用标准而无法实施,无法联系到捐赠人,但现有法规缺少变更定向捐赠财产用途的程序规定。为解决这类问题,条例规定“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死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针对捐赠物资计价难题,条例规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据标明的金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受赠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难以计量的,可以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

3.针对捐赠反馈机制不完善问题,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

4.为了解决电子票据的有效性问题,条例规定“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电子或者纸质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现实中出现过有的捐赠人收到电子票据误以为是假票据的情况。

主持人:慈善信息公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孟志强: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公开透明是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条例着重从政府和慈善组织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压实政府慈善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具体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强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主持人:条例对慈善监管作出哪些规定?

孟志强:条例就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行政监管力量,健全慈善活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为增强监督针对性,规定民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等制度。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力争从多个维度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主持人:《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民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慈善条例》,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孟志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慈善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相关促进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尽快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慈善组织、一家志愿服务组织、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目标。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三是加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对条例就慈善监管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创新举措,主动作为,推动落实。

主持人:《湖北省慈善条例》作为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9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相信在法治力量的引领下,将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的力量,助推湖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再次感谢孟厅长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