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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联合四部门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证明出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局基政科   来源:黄石市民政局      时间:2021-02-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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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联合转发了《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2号,以下简称《通知》)梳理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清单,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加强政务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依据的证明事项村(居)民委员会不予出具。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需认真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逐一明确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用途、具体流程、证明具体式样,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步在集中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公布,为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通知》指出,此次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政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缴费票据遗失证明、转学证明21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措施衔接工作,对于相关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要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通举报电话加强工作监督,通过明察暗访抽查落实情况,凡发现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一律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上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