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民政局出台《关于规范社会救助事项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该通知明确,社会救助事项申请人为“三类人员”或与“三类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三类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专项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要对备案的“三类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下简称备案救助对象)严格落实定期核查制度,每半年进行动态复审。县(市、区)民政局每年按不低于本辖区备案救助对象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