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困难群众需求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近日,黄石市民政局出台了《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此次《实施细则》在原《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六次易稿,两度召开有县(市、区)民政局长、分管局长、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突出规范救助,注重以人为本,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失独老人、单亲家庭等困难群体。
一是拓宽了单独申请低保的救助范围。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困境儿童以及同户籍中的独立家庭等均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了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计算标准。为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对残疾人或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非固定从业人员,常年打工一般每年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间歇打零工一般每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
三是增加了收入核减内容。对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残疾人、单亲家庭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以及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纯女户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200%进行核减。
四是完善了重点救助内容。对低保家庭中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未列入五保的鳏寡孤独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对其本人可按本地低保标准20%-10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实施细则》的出台既是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困难群体的实际需要,将进一步增强对黄石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性和社会救助对象的针对性,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黄石市民政局 熊洁)
此次《实施细则》在原《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六次易稿,两度召开有县(市、区)民政局长、分管局长、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突出规范救助,注重以人为本,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失独老人、单亲家庭等困难群体。
一是拓宽了单独申请低保的救助范围。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困境儿童以及同户籍中的独立家庭等均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了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计算标准。为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对残疾人或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非固定从业人员,常年打工一般每年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间歇打零工一般每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
三是增加了收入核减内容。对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残疾人、单亲家庭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以及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纯女户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200%进行核减。
四是完善了重点救助内容。对低保家庭中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未列入五保的鳏寡孤独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对其本人可按本地低保标准20%-10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实施细则》的出台既是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困难群体的实际需要,将进一步增强对黄石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性和社会救助对象的针对性,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黄石市民政局 熊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