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县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县调整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70元调整为4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2580元调整为3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900元调整为5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600元调整为800元。
据了解,本次上调标准后,将惠及全县4万余困难群众。